财办库〔2022〕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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